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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的与时俱进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3日

  端午节三天假,因为手臂有伤,不能进行其他活动,只能看书。于是,利用这难得的机会,我一口气读了两本法律书,一本是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例书,一本是关于人格权纠纷的案例书。读完这两本书,自己有许多收获。说实话,从事审判已经三年多了,自认为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足够丰富,可一认真读来这些案例书来,才发现自己的知识量是多少有限。尤其是关于法的新代性特点,自己更是感触更深。

  法是经验的产物。自从有人类活动以来,就需要规则、秩序等,这些长期以来积累的经验,最终形成了人类活动的规范,这就是法。在从事了这些年审判以后,自己深感审判案件,需要经验。例如,端午节过后一天下午要开庭,由于我提前看过卷,知道要开的庭比较复杂,涉及法律关系很多,就半开玩笑的说,中午吃完饭我需要睡一小会儿,养养精神,好在下午与当事人斗,这样才能在下午开庭顺利进行。果然,下午庭的确需要我具有高超的智慧和从容地控制力,由于自己精力充足,庭前准备充分,开起庭来也就从容不迫。我不敢想象,我一开始从事审判,若遇到这样有的案件,自己能否驾驭。可见,经验对于法官的重要性。

  但法是经验的产物,决不意味着法律是一成不变的。相反,丰富的社会生活,高度发展的经济,促使法律与时俱进。那种审判案件,只依靠“吃老本”的做法,不保持与时俱进,在当今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是行不通的。上述提到的书中,讲到了拓展运动的法律责任分析。拓展运动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新事物,当然也要产生新的一些法律问题。在拓展活动中,学员受伤应该怎么样划分责任。应该是首先想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样够么?在拓展训练中,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什么?活动开展者,要提供怎么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的活动,由于危险较小,活动组织者只需要在活动前对活动规则、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说明即可。有的活动,则需要调查活动者的健康史,有无高血压,有无恐高症等。有的活动,需要配备专业的随行医生,以便处理突发情况。有的活动,需要进行活动前的体检,以区别活动者的具体身体情况。有的活动,需要组织者具有相关资质。可谓情况复杂,千差万别。法官若没有与时俱进的思想,只是借用以前处理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经验,来对安保义务进行认定,就会有很多问题。

  法是经验的产物,法需要与时俱进。听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是法时代性的两面,一面说明法是建立在过去的生活经验基础之上,一面说明法在总结过去经验基础之上,也要保持关注现在,甚至也要预测未来。这与符合事物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例如,网络的发展,产生了新的用工形式,有人在工厂做工,与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回到家,在网上从事相关工作,并且与对方也签订有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网络发展的产物,过去的经验与时代的进步同时体现在一案例上。我们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双重用工的规定,原来是持坚决的否定态度;最近的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认为可以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这是顺应了发展的趋势作出的规定;而现在,出现了企业做工与网络上做工兼职的情况,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却也不能一味认定两份劳动合同都无效,要考查实际情况,根据法律原则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这里,从不承认双重用工,到认可非全日制工作的双重用工,到部分认可其他形式的双重用工,可以看出,法经验的产物,但却也不排除其时代性特征。

  法要与时俱进,这就需要我们法官要加强学习。加强学习,这是一个老话题,却也是个新的话题。每个法官,都要从日常繁重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进行学习。这种学习,也有针对个案的学习,遇到自己不熟悉,不掌握的法律问题,单独学习,实用性强,效果好,立竿见影,很好;也有系统的学习,对知识进行系统的梳理,通过梳理,脑海中过滤自己处理过的案件,形成对照,发现自己办案的不足,强化自己的审判能力,这是体系的学习,能强化自己法律素养,提升审判的能力。当然,每个法院也要为法官创造学习的条件。

  法要与时俱进,法官要不断学习。                              

                                                                                                                                           (范镇法庭 李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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