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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对撤销申请与撤回申请的不同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15日

  【案情】

  李某申请执行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石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1日,法院决定对石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当日,李某与石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请求法院提前解除对石某的拘留措施,并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承诺本案不再需要法院予以执行。

  【分歧】

  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撤回执行申请的处理,存有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在本案执行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杨某撤回执行申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承诺本案不再由法院予以执行,其意思表示的本质是“撤销执行申请”,而非“撤回执行申请”。因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本案适用何种结案方式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撤回执行申请和撤销执行申请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中没有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只有撤销执行申请的规定。撤回执行申请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被提及过。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立法层面上,执行实践中对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予以认可的。

  撤回执行申请与撤销执行申请有着根本的不同。一是两者的概念不同:单从汉语字面上理解,“撤回”是指收回,“撤销”是指取消。对此,还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其次,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仅仅是本次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申请人有权再申请执行;而撤销执行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予以彻底放弃,法院将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是两者裁定的内容不同:撤回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撤销执行申请的,法院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现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撤销案件”两种结案方式,都是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衍生品。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对于“撤销案件”,其前提是撤回执行申请出于申请人的自愿,且其申请理由合法,在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时,可以告知申请人在签收准许撤回申请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重新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执行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结合本案,李某虽提出的是撤回执行申请的书面申请,但其又承诺不再申请由法院予以执行,在法院进一步明确李某的申请实质是属于撤销执行申请的前提下,应当以“终结执行”的方式作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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